【導語】:<&order>夫妻一方為已按規定注銷了戶口的義務兵或上士以下士官;<&order>另一方投靠軍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;<&order>滿足上述條件的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軍人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。
落戶條件:
① 夫妻一方為已按規定注銷了戶口的義務兵或上士以下士官;
② 另一方投靠軍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;
滿足上述條件的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軍人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。
拓展信息:
一、申請表;
二、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;
三、軍人身份證件;
四、結婚證;
五、被投靠人與軍人系父母子女的親屬關系憑證材料;
六、省外遷入人員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。
拓展信息:在我市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(含租賃),同時在我市連續繳納12個月個人所得稅或城鎮社會保險的,可以將本人戶口遷入居住地城鎮地區。
政策來源>>>關于印發《長沙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》的通知